现如今,我国很多地区还有订婚给付彩礼的习俗,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,小到金银首饰,大到汽车房屋。少数民族地区还有给付牲畜的习俗。这就导致在离婚诉讼时,关于财产分割返还彩礼的争议比较大。
近日,通榆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,当事人李某的诉讼请求中主张返还彩礼20万元,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。生活中也有很多判令返还彩礼的案例,那么为什么李某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呢?
原来,本案中李某给付的20万元彩礼系办理结婚登记当日给付,且李某有固定工作和房产,并没有因为给付这20万元而导致生活绝对困难。而这20万元也用于办理婚宴酒席、购车及生活开销,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单独给付女方,由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保管,故法院没有支持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,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
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建立,需要双方共同努力。感情是否真挚,也不应以彩礼给付的多少来衡量。在给付彩礼时也应量力而行,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星植 通讯员 杨威
编辑: 李超 吉网新闻热线:0431-829022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