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6月5日,洮南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,在“6.5”#世界环境日#来临之际,带您一起了解关于环境资源的那些事儿.....
2012年,被告人郭某军擅自改变洮南市蛟流河乡先锋村的林地用途,耕种农作物。2015年郭某军将这块林地承包给被告人郭某远,郭某远耕种农作物至2018年底。经鉴定,改变林地用途约0.6公顷,林种为防风固沙林。
洮南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郭某军、郭某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林地,改变林地用途,数量较大,造成林地大量毁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;判决被告人郭某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自2019年9月推进环境资源案件“三审合一”集中审判工作以来,洮南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1件,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3件,非法采矿罪8件,已审结21件,并积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,对于影响较大、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,采用七人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。同时,洮南法院加大涉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,在当地形成“破坏环境就是违法犯罪”的浓厚氛围。
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王星植 通讯员 李瑞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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