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洮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,被告人初某犯非法采矿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。

2018年6月,被告人初某从他人手中转包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东侧1.5公里处砂场,在未办理变更转让手续、未取得采砂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非法采砂。经认定:初某开采冲击沙矿石量(混砂)9170立方米,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7455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初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初某有自首情节,如实供述,并积极交纳罚金,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
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星植 通讯员 吕榀超 刘云龙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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